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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前10个月,越南B2C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了18%至20%,达到政府设定的目标,预计到2025年市场规模将超过250亿美元。

摘要

 

外国供应商在越南申报纳税,缴纳税款总额达19.77万亿越盾(约合人民币56.5亿元),电商组织和个人前11个月缴纳的税款约为108万亿越盾,同比增长22%。

 
越南国民议会批准了修订和补充《税收征管法》的法律,特别是关于电子商务业务和数字平台活动的税务登记、申报和缴纳要求的规定。

 
新条款要求越南电商平台代替电子商务银行的角色,为海外卖家代理申报、缴纳所得税、增值税,新规将于2025年4月1日生效。

 
新规下,无论外国供应商在越南是否设有常设机构,都需要履行纳税义务,以确保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并防止税收损失。

 

根据越南工贸部的报告,2024年前10个月,越南B2C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了18%至20%,成功完成了政府设定的目标。专家预测,到2025年,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突破250亿美元。目前,已有116家外国供应商通过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在越南申报纳税,缴纳税款总额达19.77万亿越盾(折合人民币56.5亿元)。同时,从事电商的组织和个人在2024年前11个月缴纳的税款约为108万亿越盾,同比增长22%

 

为了加强对越南电子商务的监管,国民议会最近批准了一项修订和补充《税收征管法》的法律。一项重要提案修改了《税务征管法》第 42 条第 4 款中关于电子商务业务和数字平台活动税务登记、申报和缴纳要求的规定。此项新规于 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但是对电子商务活动规定的修订将于 2025 年 4 月 1 日生效。相关税务变更条款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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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1:平台代理申报是个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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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3日,越南颁布了第38/2019/QH14号《税收征管法》,其中为了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规定如下:电子商务银行将负责代扣代缴外国企业和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外国个人以及从越南取得的收入(税收征管法第27条第3款。目前此条款已成旧规,但标志着越南税局考虑对电子商务的管理力度加强,主要原因为近年来越南的电商产业蓬勃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成了必要的发展形势。

 

旧条款要求符合注册税务要求的外国企业需要自主申报和交税,申报交税行为以电子商务银行为媒介完成。而电子商务平台只负责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并组织代表通过电子商务或数字平台开展业务的外国企业或个人抵扣、申报和缴纳税款,除非此类企业家庭和个人不符合此类安排的条件。所以截至目前,规未施行的阶段,在电商平台上开展业务的外国企业或个人或自主税务登记、申报和缴费,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完成越南税务注册等相关要求。

 

新条款为了让外国电商卖家能够更便捷的实施申报和纳税,要求有支付功能的越南电商平台代替原本电子商务银行的角色,需要为海外卖家代理申报、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越南税务总局近期将提出信息技术解决方案,以成立工作小组的形式,公开收集、组织解决电子商务平台的纳税申报、支付难点,为新规奠定技术基础, 确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变化2:常设机构对税务的影响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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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还要从数家跨境电商巨头开始说起。

 

2024年,Meta、谷歌、Netflix等外国供应商以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为由,要求退还已缴纳的法人所得税,且要求退还的税额高达数万亿越南盾。因为在旧条款的背景下,《税务征管法》第42条第4款规定了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提供的电子商务业务、数字业务和其他服务的纳税申报和计算原则,但对于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并无详细规定

 

因此,类似像Amazon等跨境电商巨头,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将不会直接或被授权在越南进行税务登记、申报和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外国供应商有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仅对分配给常设机构的利润部分履行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

 

因法律法规中缺少对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规定,这使得向外国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例如在线预订服务提供商booking和Agoda)征税变得困难。多位越南专家及机构表示,为了在纳税人之间创造公平,并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收入,有必要在《税务征管法》第42条第4项中删除“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的条款。目的是将要求扩大到在越南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供应商,从而扩大税基并防止税收损失。

 

越南税务总局(GDT)也认为,保留“没有常设机构”的说法可能不再适合目前的电子商务业务。网上交易不需要在越南设立办公室、工厂或职员等实体存在,因此确定常设机构变得更加复杂。根据GDT的说法,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是在许多年前签署的,但主要适用于实体存在的传统商业活动。同时,电子商务业务主要在网络空间经营、没有实体存在,导致现行税收法规的适用变得不合适

 

所以在新规下,在越南提供电子商务、数字服务或其他线上服务的外国供应商,不管在越南是否设有常设机构,为了确保纳税人之间的公平以及外国供应商履行其对越南国家的纳税义务的责任,都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总的来说,这次对于越南《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完善了越南电子商务业务的的法律框架,并根据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对申报、纳税的流程进行优化,将第 42 条第 4 款更贴合线上服务的实际情况,加强了税务征收力度,扩大了税基范围

 

这个冬天的风似乎刮的更凌冽了一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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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财税世界观

版权申明:文章来源于财税世界观。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扬帆出海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代表扬帆出海官方立场。因本文所引起的纠纷和损失扬帆出海均不承担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若转载请联系原文作者。 更多资讯关注扬帆出海官网:https://www.yfchu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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